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記者陳煒偉、安蓓)記者26日從國家發展改革委了解到,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日前聯合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從審查機制和程序、審查標準、例外規定、社會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相關規定進行了解釋和細化。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決策部署。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部署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制度的貫徹落實,已經取得階段性成效。但與此同時,由于觀念轉變滯后、自身能力有限等原因,一些政府部門對制度重要性的認識仍不到位,影響了工作進展。實施細則的出臺,為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提供了重要指引,有利于增進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理解和認識,督促和規范審查工作,提高審查水平。
實施細則明確,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分。
這位負責人還介紹,下一步,國家發改委將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和指導各地區、各部門進一步健全審查機制、落實審查責任,把公平競爭審查落實到每一項政策的起草和決策過程中,防止再出臺新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同時,將依法加大執法力度,查處一批典型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使反壟斷執法與公平競爭審查形成合力,共同規范行政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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